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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代言体;现象;成因;花间词;特征
序 论
而代言体诗歌则是我国诗歌发展中的一种奇特产物。
我国传统诗歌分为叙事与抒情两大类。叙事诗以南北朝时期的民歌《孔雀东南飞》为最早,抒情诗的滥觞则可追溯至《诗经》。叙事诗较为注重人物形象的塑造与情节的编排,抒情诗则侧重于表达个人情感,两者的创作目标有所不同。而“代言体”诗歌一般情况下主要表达的是个人感受,因此它是抒情诗的一个分支,是使用特殊手段来表情达意的抒情诗。
一、代言体研究现状概述
由于我国古代专门研究文学理论的著作并不多,对“代言体”现象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,因此直到近代,对“代言体”这一文学现象的研究依然是一个空白领域,虽然存在大量文本实例,但在理论上却没有较为完善的研究成果。上世纪九十年代,我国文学理论研究发展迅速,“代言体”这一现象也逐渐被众多学者关注,对“代言体”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。
现代学者对“代言体”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。一是“代言体”的定义,即“什么是代言体,它有哪些特点”;另一个是对“代言体”的分类,即“代言体”内部不同形式的分类。第二个问题是基于第一个问题的结论而提出的,只有弄清了“什么是代言体”,才有可能对其进行分类。
对于第一个问题,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,处于“众说纷纭”的状态,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有联系却又不尽相同的观点。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“代言体”的“代”字上面。
目前多数学者较为认同的观点是,“代言体”本身可在内部分为两个大类,一类是“纯代言体”,即排除作者自身感情,纯为叙述的文体,如政论性质的各种表、奏章、诏令、赞、诰等;另一类则是加入了作者感情的抒情文体,它或直白或曲折地表达了作者自身的观点、态度、情感等,我们可以称之为“抒情代言体”。
研究者认为,“纯代言体”文章的作者只是帮某人述说,自身并不参与到他所叙述的事件、经历、感情之中去。一般来说,传统诗歌中有明确对象的代人赠答诗、代人撰写的墓志铭、代君王所发出的诏令、诰命等等都可以算作“代言体”文章。这类“代言体”文章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发出对象,如骆宾王的《代女道士王灵妃赠道士李荣》,标题很清楚,是“骆宾王”代“女道士”赠给“道士”,因此诗歌中的种种语气感情都是女道士的风貌,而非骆宾王的本意。在这里,前台表演者——即诗歌所要表达的某人的情感——是目的,而幕后创作者——即作者——不过是表达这种情感的一个出口。
而“抒情代言体”诗歌则与作者本人密不可分,无论诗歌中出现何种形象何种行为,都是作者本人情感的一种表达,作者只是借助诗中人物之口来诉说一些无法直说的情感。如屈原的《离骚》。屈原借助“美人”这一人物之口来诉说对君主的忠贞不渝,借助“香草”的表白来向世人展示自己的高洁与美好,而通过对恶草、“众美”的控诉,表达了对围绕于君王身边的小人的愤怒与鞭挞。直接抒情不被允许,于是只能树立一个代为发声的前台形象,将自己的感情寄托于这个形象之中。在这类“代言体”诗歌中,作者“借他人杯酒,浇自己块垒”,表面上是作者代他人言情,实质上是借他人之口抒自己之情,后台创作者与前台表演者是一种创造与被创造的关系。
“代言体”研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,是因为我国古代文学十分发达,可供研究的文本极为众多,想要用一种定义来涵盖所有的文体、文章、文学现象是极为困难的。不同时代,不同文体,甚至不同风格之间,即便均使用“代言体”这一形式,其具体内涵与特点也不尽相同。为了使研究更为科学严谨,本文将以五代《花间集》作为唯一研究对象,对花间词里的代言现象进行分析与归类,并对其成因进行初步的探索。
二、代言体发展流变
在具体探讨花间词代言现象之前,我们需要对五代之前诗歌中的代言现象做一个大致的梳理,从而更好地探讨花间词代言现象的发生与成因。
对于代言体诗歌的发言流变,我们将从先秦时期开始探讨,到唐五代时期结束,五代之后的各类文学样式、文本实例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,本文所归纳出的“代言体”的含义与特点也不涵盖五代花间词之前与之后的各类文学样本。
我国诗歌萌芽极早,殷商时期的甲骨文卜辞即可看做是最早的诗歌。周朝出现的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《诗经》已经注意到押韵与修辞,是一部真正的诗集。但由于《诗经》是由国家编纂的诗歌集 ,诗歌的具体创作者已经不可考。《诗经》最为精华的部分“十五国风”,其创作者一般认为是劳动者集体创作,即人民在口耳相传中对诗歌不断增加容量、润饰语言。这样,原始的创作者不可确定,诗歌所表达的感情就比较复杂,诗歌创作活动成为集体感情的抒发,每个人都能直抒胸臆,并不需要“代言”,因此《诗经》中并无严格意义上的“代言体”诗歌。
稍晚于《诗经》出现的我国第一首浪漫主义长诗《离骚》可以看做是“代言体”的滥觞。屈原也是第一位大力使用“代言体”这一形式进行抒情的诗人。在《离骚》中他借助“美人”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形象表达自己对君王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,开启了以“夫妻喻君臣”的抒情模式。同时在他编写的《九歌》中,还创造出“山鬼”这一典型人物形象,她借助屈原之笔表达自己对“君”的思慕。“代言体”在屈原手中已经运用地相当灵活自如,对后世文人的创作有非常大的影响。
到了两汉时期,“代言体”这一文学样式继续发展。西汉著名文学作品《长门赋》,据传是陈皇后花重金请司马相如专为自己而作,目的是让汉武帝看后回心转意重新宠幸自己 。且不论这个事件的真实度有多高,至少我们可以推测出,在当时社会已存在“买赋传意”这种行为。
汉朝作家群除班昭外均为男性,此时期出现的任何以女性第一人称口吻抒情的作品均可认定其为“代言体”作品。而《长门赋》不但继承了“代言”这一代言体的外在形式,更重要的是它所塑造的怨妃形象对后世诗人创作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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